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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了一个案件,让我陷入了沉思。
考虑到不能我一个人蒙圈,所以我得给大家分享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3月,有位大哥的老婆周末带孩子去参加珠心算培训,不过出门之前花了很长的时间来打扮自己。
大哥心中就觉得有疑虑,送孩子搞培训至于盛装出行么?
于是就跟着,发现老婆送孩子去了培训班之后,自己就去了楼下的酒店,老哥在门口一听,听到里面有男人的说话,还有运动的声音。
想办法开门以后,大哥发现老婆穿着情趣内衣和一个偷情男子在一起。
于是吧,牛头人了。
大哥对那个偷情的男子说,你破坏我家庭,赔钱。
大哥要价6万,男子说没那么多钱,于是变成了2.5万。
这件事情很离谱你知道么?
大哥你老婆出轨后你的第一反应是要钱?
您就是当代丁修?加钱居士?
之后,大哥就和老婆走离婚程序,结果这时候更尴尬了。
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法庭上,大哥这边说对方出轨的孩子应该归我带,老婆那边说,大哥因敲诈勒索已经被警方立案调查,拿出了一份报案回执。
大哥懵了,去派出所求证时才知道偷情男子在事发后一个月报了警,这不送货上门了么,直接刑拘。
然后,一审判决犯了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完成了刑期。
大哥上诉,在今年3月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判决给出了理由:
所谓“偷情”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有一说一,这个判决从司法层面来看,没有一点问题,也不算偏袒,毕竟确实法条就是这么写的。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越来越绿,环保,是永恒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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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普及的深入,一般遇到感受到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大家都容易想到赔偿。
想法是好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
例如在偷情这事儿上,按照判决解释,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所以不能向出轨的第三方直接要钱。
当然,不是说不能要钱,而是要注意方式方法。
很多明星给狗仔交的是【咨询费】,很多企业起诉对手要的是【名誉损失】,很多人起诉别人,要的是【精神损失】。
懂了么?
要用魔法对战魔法。
而不是把自己丢进去。
那能不能离婚的时候因为对方偷情而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或者多分点财产呢?
理论上来说,可以,但不完全可以。
虽然《新民法典》1091条规定了,
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也明确的列出了五个过错条目。
第一,重婚;
第二,与他人同居;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偷情嘛,只是为爱鼓掌,酒店里面近身肉搏,没有同吃同住生活,不构成同居;
也没扯证,不构成重婚。
这样前四条就都和偷情无关。
所以只有靠最后一个兜底条款了,其他重大过错。
偷情导致离婚算不算重大过错呢?
这是个玄学,也是个自由裁量学。
实践里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注意,是适当,适当,适当。
这适当放在子女抚养一方面前,那是小弱鸡一个。
所以大哥亏就亏在,自己想要赔偿,而且通过私下协商拿到了赔偿。
结果他现在是个案底的人了,子女抚养权争夺肯定很难,到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根据照顾女方和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大哥肯定分不到多少。
这就是又带绿帽又坐牢,又亏钱来又伤心。
死循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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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面对类似情况的时候,牛头人一定要做到,微笑面对。
首先不能动手,我们都知道动手是不对的,要么寻衅滋事,要么故意伤害。
其次不能拍照,想留证据的心可以理解,但是侵犯了隐私权和肖像权啊,你又不是动作爱情片的摄影,谁说你可以不经允许拍照摄像的。
接着还不能骂人,不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2项规定,这是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的。
最后也别想着给其他人说弄臭对方的名声,因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那能做什么呢?
唱歌。
你背对着他们,然后打开摄像头自拍,唱歌。
我应该在车底,不应该在车里。
记得自拍的时候,把对方也拍下来。
不要觉得我在给你搞笑。
这时候,这个证据的性质就变了,变成我正在练歌,结果不小心拍到了别人。
百分百管用,而且好用。
当然,还有一种玩法。
就是找朋友一起去,别人拍。
你自己拿来别人拍的证据,你不违法。
前面说了,要用魔法,打败魔法。
当然更魔法一点的,就直接换无关第三方微信群扩散就行。
这个很多小作文已经用上了。
要多多研究。
说回到这个案件,大哥的说法是,对方主动给自己钱的。
而对方和自家老婆说,是威胁敲诈的。
可惜就是对方偷情的时候没有做记录的习惯,不是91某先生,这就变成了红口白牙,以二对一。
对方报警是一个月之后的事情,看来是已经协商好了以此来作为争夺抚养权,从而获得财产分割优势地位的布局。
一个月时间,牛头大哥有无数次的机会可以悬崖勒马回头是岸,结果就是源自对法律的不了解,让自己陷入了最坏的境地。
所以啊,遇到自己被绿,学法不积极,脑袋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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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类似的事情千万不要悲伤,绿,代表着生机,也象征着转机。
所谓上帝给你扣上一顶绿帽,一定会为你打开一个衣柜。
这时候就要跳出思维框架的束缚,要把这个案件往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去分析。
你看,与配偶进行婚内运动,这肯定是不违法的,当然,要征求对方的同意。
接着,和无配偶的人进行运动,那肯定也是不违法的,法无禁止皆可嘛,咱们都不封建。
最后,和别人的配偶进行运动,还是被法律保护,判决说的很清楚了嘛,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所以牛头人永不为奴的说法可以放下了。
其实,这就成了,谁让别人当牛头人,谁占优势了。
卷起来了卷起来了。
这时候也要重新审视婚姻的意义。
什么是结婚?
感情的结合,灵魂的羁绊,思想的融合,肉体的忠贞?
不,都不是,这是人类附加的,不是法律认可的。
法律认可的,仅仅是财产的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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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能还有些人的思路转变需要一点时间。
总觉得看着偷情双方奋力厮杀,自己不做点什么心里空荡荡的,想要留下点证据,这样朋友家人们问起来自己有个说法。
怎么办呢?
不能拍照,侵犯隐私,也不能逼迫配偶事后承认,否则可能涉及威胁恐吓罪。
那有两个建议,可以达到留证据的结果。
不是我说的,牛老师说的。
第一个,打电话报警,有人卖淫嫖娼。
警察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做做笔录,至少也要登记身份证信息。
这就证明双方发生了关系,而且证据是警方记录的。
不过这方法也不算稳妥,毕竟对方没有真嫖娼嘛,可能涉及到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心离婚时又被当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所以更稳妥的是第二个办法,先报有人聚众淫乱,然后自己立马加入进去。
到时候警察叔叔赶到现场,看到三个赤身裸体的人纠缠在一起,都带回去调查,根据入场时间来看,加入之后是聚众,那加入之前就是偷情了嘛。
非常稳妥。
当然,这案件还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正面意义。
就如同手机支付出现以后,传统形式的偷窃和抢劫犯罪数量大大减少一样,我相信这个案件也能大大降低仙人跳案件的数量。
毕竟,当那个装扮成老公的人冲进来的时候,可以好整以暇的调出这个判决。
然后语重心长的说:你可以从道德的层面谴责我,但是别想我拿钱,偷情不道德但无需赔偿;
打我,恐吓我,我能让你的仙人跳集团赔掉底裤。
魔幻,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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