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业主诉开发商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 开发商称斥资建造收费有理

5年多来,湖南长沙中豪南苑小区开发商4次提高停车费,业主多次反对无果,与此同时,他们发现自己租赁的车位并没有产权。业主唐亚平、邓芬林将开发商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无效。7月29日下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未当庭宣判。“你去问问法院,开发商收停车费合不合理?”7月29日晚,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少华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说。谈到停车费涨价依据时,对方称“我发了通知”。

长沙业主诉开发商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 开发商称斥资建造收费有理

7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这起车位租赁合同纠纷案。/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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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租车位后发现开发商无产权

中豪南苑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星苑社区,共计5栋688户,机动车停车位663个,其中地上停车位116个,地下停车场共有2层停车位547个。业主代表李喻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中豪南苑是2015年12月底交的房。2016年5月,开发商贴出公告,停车费涨到450元/月,遭到业主反对,此后经过4次协商,到2016年11月25日,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约定停车费为1800元/年,且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擅自提高停车收费。”

不过,到了2019年下半年,停车费涨到2160元/年,不久后又涨到2520元/年,2019年12月1日停车费涨至2760元/年。此举遭到了500多户业主签名反对。2021年3月2日,中豪南苑业主唐亚平(乙方)与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小区地下室负一楼A163号停车位出租给乙方,年租金为2400元(不含物业管理费),租期为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3日止。同为业主的邓芬林也签订了类似的停车位租赁合同。

长沙业主诉开发商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 开发商称斥资建造收费有理
长沙中豪城南时代(中豪南苑)被指地下停车位5年4次涨价。/受访者供图

业主代表李喻说,业主们将停车费涨价的情况反映至社区,社区则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业主们拨打了市长热线电话,长沙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中豪南苑并没有向他们申请地下车位产权。7月,以唐亚平、邓芬林作为原告,以开发商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以小区物业长沙意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租赁合同无效,并判决被告和第三人返还收取的停车费2400元。

起诉状称,原告唐亚平、邓芬林系中豪南苑的业主,原告发现根据原《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被告湖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不属于车位的物权所有人,无权对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予以处置,并收取费用。小区业主还告诉记者,中豪南苑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对于非人防车位部分,开发商也未向他们出示产权证。

长沙业主诉开发商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 开发商称斥资建造收费有理
长沙中豪城南时代(中豪南苑)开发商的车位涨价通知。/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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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斥巨资打造收费有理

7月29日下午2:30,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和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辩论。被告代理律师称,两个原告身份上没有任何的法律关联,诉讼标的也不具有同一性,因此,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及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两原告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及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诉讼标的各不相同,不具有共有关系,依据《民诉法》本身就应当驳回其起诉。“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有无(收费)主体资格的问题,涉案车位系开发商斥巨资建造的,被告依法享有车位的所有权,故有权对车位进行出租出售的情况。同时根据《民法典》物权法定的原则,被告本身经建设的事实行为享有出租出售的权利,而非原告方所说的业主共有。”被告代理律师说:“即使是人防工程,也是战时归国家所有,平时依据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进行处置的,国家也是鼓励大家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被告代理律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及起诉。

长沙业主诉开发商无产权出租地下车位 开发商称斥资建造收费有理

业主唐亚平与开发商签订的停车位租赁合同。/受访者供图庭审持续约两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官提出是否愿意调解,被原告方拒绝。“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该是业主共有的,收益也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私自收费、涨价。”庭审结束后,原告方代理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办理产权证,法官当庭要求被告到有关部门调取其产权证明。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到:“我方还就地下车位的属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作为地下负二层的人防车位根据人防法是根本不可能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完全是自欺欺人。”该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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